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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往領獎必須等一審判罪

〔記者林慶川/台北報導〕檢舉貪瀆案給獎方式將有重大改變!近年來接連爆發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、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等政府高官大員涉嫌重大貪瀆案,為鼓勵民眾協助揪出貪官污吏,廉政署決定修正「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」,將以往一審判決有罪才能領取檢舉獎金的規定,改為案件只要起訴就發出部分獎金,目前規劃約可先領五分之一,依現行最高獎金一千萬元計算,檢舉人在案件起訴時,最高可領走兩百萬元。

另現行規定,舉發的貪瀆案,若檢方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,檢舉人都無獎金可領,等同「做白工」,但廉政署認為這些人仍屬有罪,修正後仍會依案件別不同,核發最高二十萬元的檢舉獎金。

行賄人檢舉受賄者無獎金

至於修法後,是否會讓檢舉受賄者的行賄人也拿到檢舉獎金?廉政署指出,行賄者是貪污案共犯,核發檢舉獎金有「道德危險」,且可能發生有人刻意花小錢行賄,檢舉後領高額獎金情形 ,因此檢舉人身分若為行賄者等案件涉案人,不發獎金。

現行規定民眾舉發貪瀆事件,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,才獲核發檢舉獎金三分之一,等有罪定讞後再發給其餘三分之二,獎金最低三十萬元起跳、最高一千萬元。

不過,貪瀆案件蒐證不易,案件起訴後到了法院,不少案子常因為細微的證據力問題,纏訟超過十年才定讞,有些貪瀆案被告甚至等不到一審判決就過世,被告一旦死亡,法院即判決公訴不受理,若以此方式結案,檢舉人根本領不到獎金。

法務部官員表示,要到一審判決有罪才能領到獎金,確實會影響民眾檢舉貪瀆不法的意願,因此責由廉政署修正規定,目前規劃案件起訴後,最多可先領五分之一獎金,修正條文出爐後,將由法務部送行政院核定後實施。

依所涉嫌罪刑 分級發獎金

廉政署日前委由高雄大學研究,學者即建議比照檢舉賄選及毒品案辦法,當貪瀆案件起訴即發給檢舉人部分獎金,另外,因起訴時還沒有「判決的刑期」可作為核發標準,廉政署朝向規劃以「所涉罪名的法定刑」方式來分級。

廉署擬改起訴先領1/5

舉例來說,林益世涉貪案觸犯多項重罪,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,屬於「巨貪」,若此案有檢舉人,判決定讞時有可能領到最高額的一千萬元,依修正後辦法,案件起訴時就可領到大約五分之一的兩百萬元獎金。

現行檢舉賄選及毒品案辦法,起訴即發部分獎金。其中最高獎金為一千萬元的「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」規定,案件起訴後,檢舉人可在六個月內報請起訴該案的地檢署審核,轉報高檢署核發獎金。最高獎金一千五百萬元的「鼓勵檢舉賄選要點」也規定,民眾檢舉賄選案件一旦起訴,可領取四分之一獎金,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時,再發獎金約四分之一,等到法院判決有罪確定,發齊剩餘獎金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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